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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制度

 

    属大陆法系,以成文法作为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。司法系统由宪法法院、司法法院、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构成:

    宪法法院主要职能是对部分议员或总理质疑违宪、但已经国会审议的法案及政治家涉嫌隐瞒资产等案件进行终审裁定,以简单多数决定裁决结果。由1名院长及14名法官组成,由上议院议长提名呈国王批准,任期9年。

    行政法院主要审理涉及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业及地方政府间或公务员与私企间的诉讼纠纷。行政法院分为最高行政法院和初级行政法院两级,并设有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和9名专家组成的行政司法委员会。最高行政法院院长的任命须经行政司法委员会及上议院同意,由总理提名呈国王批准。

    军事法院主要审理军事犯罪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。

    司法法院主要审理不属于宪法法院、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,分最高法院(大理院)、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三级,并设有专门的从政人员刑事厅。另设有司法委员会,由大理院院长和12名分别来自三级法院的法官代表组成,负责各级法官任免、晋升、加薪和惩戒等事项。司法法院下设秘书处,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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